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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探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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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剖析肖斐摘要: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一种,是票据活动负面产物。票据诈骗罪发案率高,牵连案件多,形式复杂。作者通过全面、系统介绍票据诈骗罪概念及五种行为方式,理论联系实际,对实务及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一)票据诈骗罪概念关于票据诈骗罪概念,学界有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也有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还有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法所得达到较大以上数额行为。上述这三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票据诈骗罪内涵,但均有不足之处。第一种定义揭示了票据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罪一种客观特征,但“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提法过于笼统;第二种虽揭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这一票据诈骗主观特征,但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提法不但笼统,且属循环定义。第三种提法从外延与内涵上都对票据诈骗罪作了详尽描述,似乎很好。但是笔者认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旨在用简明、扼要语言概括其内涵、外延,使人一目了然。“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这一提法过于模糊,使人不能从直观上了解票据诈骗罪具体行为。据此,笔者综合学者们见解之精华,概括出如下定义: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虚假票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行为。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票据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②行为人明知并使用了非法或不合规定票据;③行为人利用这些票据进行骗取财物活动;④票据诈骗骗取对象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⑤票据诈骗犯罪乃数额犯,其构成犯罪数额标准是较大以上。(二)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及相关问题剖析 1、本罪客体关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理论上通常认为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权。笔者认为,将“制度”改为“秩序”更为贴切。票据管理秩序是指国家通过依法管理而形成保证票据安全、高效流通有条不紊状态。对票据管理秩序侵害,可以从票据实质关系与票据当事人财产利益反映出来。从票据所体现实质关系来看,票据诈骗行为侵害了票据信用关系,影响到票据权利真实性,造成财产非法流转。票据是信用工具,是一定社会信用体现。由于现金支付结算方式风险性及不方便性,产生了具有汇兑功能票据,并逐步形成票据支付、融资功能等。票据功能基础是票据当事人之间信用,只有当事人依票据记载文义履行义务,以纸为形式票据最终转化为货币,从而保证以票据为结算工具交易关系还原为现金交易关系。票据诈骗行为人以隐瞒票据权利真实情况为手段参与票据信用关系,必然对票据信用关系构成破坏。参与破坏票据信用关系实质,就是破坏票据管理秩序。票据关系核心是票据权利,票据诈骗行为通过对票据权利真实性改变及非法行使,必然会造成合法财产权利损失。票据诈骗罪通过对票据信用关系破坏,改变了票据权利真实情况,通过行使票据而直接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性利益,票据诈骗罪通常侵犯公私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不仅包括财物,也应该包括一定财产性利益,比如劳务或服务。例如某人到宾馆骗取食宿后用空头支票结账。因为在票据诈骗罪中,以票据为犯罪工具会破坏票据管理秩序,为有效打击票据诈骗罪,更好维护金融秩序,应当将劳务与服务作为本罪对象,行为人以骗取他人劳务、服务为目可以构成本罪。这是因为:首先,以票据作为劳务费、服务费支付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其次,以票据交付劳务费、服务费广泛存在,决定了以票据骗取劳务、服务对票据信用关系损害严重性。 2、本罪客观方面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⑴行为人具有票据欺骗行为;⑵他人受行为人欺骗对票据价值基础之真实性发生了错误认识;⑶他人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同意接受行为人以价值基础不真实之“票据”支付对价;⑷行为人交付票据并获得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根据新《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票据诈骗行为有以下5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票据而使用①使用伪造票据,是指将伪造票据作为真实有效票据进行交付或转让,以骗取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经济利益行为。它是一种权利不存在或已经灭失票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使用伪造票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伪造”含义。票据法中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根据具体票据行为不同,可将伪造票据分为非法印制票据与非法填制票据。由于本罪行为重点在于使用,所以作为票据诈骗工具应该是已经完成非法填制行为票据。因为只有实施了内容伪造票据,才有使用可能性。非法印制票据,真实空白票据或者他人未经背书、未经承兑票据,如果尚未实施非法填制行为,亦即没有进行内容伪造,一般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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