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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2.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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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南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五条    南平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八条    南平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含占用道路绿地)必须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使用申请。申请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有关使用目的、地点、面积、方式、使用期限及保护绿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日每平方米1元至5元缴纳绿地临时使用费和每平方米30元至60元的绿地保证金后方可使用。若超过批准的期限或使用中绿地受到损害,园林管理部门分别处以日每平方米5元至20元的罚款,由园林管理部门使用绿地保证金恢复原貌。因建设或特殊需要必须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先补偿后占用和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60元的补偿办法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补偿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第十条     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要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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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