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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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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研究论文.doc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研究论文一、非营利组织及其所得税优惠之基本理论非营利组织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营利企业。它们在一个中间地带为公众们提供政府力不能及的公共服务,它们的存在使得公众受益,为政府减负,同时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为此,世界各国大多对非营利组织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因而,赋予其税收优待具有正当性,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视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间接补贴:换言之,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给政府提供“辅助”为对价取得的,加之非营利组织不能分配本身利润,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最终受益者也将回归到社会公众身上。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概况介绍与缺陷分析随着国内对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制度研究的日益完善,学者们逐步勾勒出了一副制度蓝图。学理上的发展自然对立法产生影响。近年来,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状况也得到了很大的突破和完善,尤其是2007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堪称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但是,由于非营利组织对于我国来说尚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相关的税收理论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加之我国立法体系的滞后性,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些缺陷又可分为形式缺陷与实质缺陷两方面。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立法实践一般来说,立法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给予优惠以及对向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人给予税收优惠这两方面。当然,基于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质,立法在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同时,须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严格的税收监管,以确保非营利组织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等方面符合税收优惠的初衷。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操作的。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散布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条例以及《财政部、家税务总局、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当中。(―)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所得税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随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条文进行了细化:“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条文对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据此,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范围只涵盖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会费收入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收入。而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获的收益。当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但书规定,经营性收入也并非完全被税收优惠拒之门外,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对收入条件进行规范的同时,立法者也对非营利组织的主体条件进行了限定。XXXX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九项要求。这九项要求归纳起来即表现为非营利性与合法性这两点,非营利性指的是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收益等不得用于分配及各类变相分配,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合法性指的是非营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和按期年检。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发展无疑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性作用,对于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发展也大有裨益。(二)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相对应,对捐赠人的所得税优惠制度是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另一个层面。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特殊的公益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主体通过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在客观效果上类似于向国家缴纳税款。对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许多部门规范性文件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捐赠对象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其次,捐赠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那么,什么是公益事业呢?为了防止公益事业的概念被任意扩大化,《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环境、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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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