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快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建设步伐,积极吸引国内外企业和生态工业项目入驻园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结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在纳入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园区开发建设,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用土地管理费、地籍变更费、土地补偿费。对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按地方留成比例退还给投资开发公司,用于园区的滚动开发建设。 第三条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的所得税款,留地方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税收分成比例全额奖励给企业;五年内所缴的增值税留地方部分按市、区分成比例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经有关部门审核,入园区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要求的砌块、非粘土块、墙板等新型建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精神,%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的建材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精神,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七条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安排“科技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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