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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教学教材.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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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教学教材.ppt(一)纳税调整原则;(法21条)(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9条)(三)真实性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一)纳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旧比较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比较:“不征税收入”,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税法第6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一)收入总额的框架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13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新税法第五条首创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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