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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论LEY转让信用LEY证下开证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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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条件摘要:信用证付款条件是单证一致原则,但是转让信用证具体运行情况与不可转让信用证相比发生许多变数,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递交单据,将不能与原信用证相符。在此情况下,开证行无权对因转让产生不符宣称单证不符,而同样应当在UCP500规则允许范围内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关键词:转让信用证;付款责任;UCP500;第二受益人;单证一致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已经熟练地为各国所使用。信用证适用在实务操作以及法律适用上也已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为基础。世界上除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信用证做出了一些规定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把UCP500作为构件信用证法律关系基础,并以此来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在剖析信用证各方义务与信用证运行时,实际考察角度是一张标准信用证。按照国际商会UCP500定义,信用证意指开证行一项承诺,受益人在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要求递交了与信用证相符单据后,将获得开证行付款。同样,根据UCP500定义,信用证还可以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准确地说,这几类信用证在其付款时间与条件上各不相同。笔者在此为了专门考察转让信用证问题,不对以上信用证加以区分,从信用证最基本付款要求角度出发,剖析开证行付款条件问题。非转让信用证付款条件非转让信用证下,或者一张通俗意义上信用证下,开证行作为信用证关系中重要一方当事人,在开出合法有效信用证后,就可能承担着付款义务,但是这种付款义务是有条件,其条件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单据,也就是“单证一致”。关于单证一致具体含义,有学者认为应当是严格一致原则,即提交单据应当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甚至是一个标点符号或者一个字母错误都不能有遗漏。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实质一致原则,只要所提交单据实质上符合要求,就视为满足了信用证要求。也有人认为“严格一致只是信用证结算最重要但不是唯一原则”,应当与其他原则相结合。实际上有关单证一致原则到底是何含义争论产生,是由于信用证统一惯例上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UCP500第13条a只是这样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依据”,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同样即使是UCP500制定者,国际商会对此也没有做出解释,包括国际商会专家小组。只要国际商会没有以统一惯例形式加以确认明确单证一致确切标准,有关这一问题争论还要继续下去,在目前情况下,这样问题只能由各国司法机构去裁量。笔者在这里不想进一步讨论单证一致准确含义与具体标准,只想从UCP500角度,剖析银行付款条件问题就是受益人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单据,简单地表述就是单证相符。二、益人其他方面应当满足信用证要求。我们在考察开证行付款条件时候,一直在强调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但是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受益人递交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要求。因为UCP500有关信用证含义里明确要求受益人必须“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获得付款。故人们考察问题重点就集中在受益人提交单据上。而实际上信用证付款条件主要是以单据来证明,但是在另外一些行为方面也必须符合信用证要求。比如说,交单时间。一般情况下信用证都规定受益人应当在指定期限之内将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递交给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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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