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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惑及出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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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惑及出路.doc关于基层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惑及出路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把“渎职侵权犯罪”称为“不入腰包***”,这说明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查处这类犯罪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惩治***、减少犯罪,树立基层检察院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要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难点甚多。一、 “查办案件”一一必须深知渎职侵权犯罪的含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念特征。渎职侵权案件是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管辖的两类案件,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研究和比较,有利于基层院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案和措施。渎职犯罪是指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亵渎职守而发生的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管理的公权力在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发生异化的标志。总而言之,渎职、侵权两类案件在法律规定和表现形式上都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根据各自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向的侦查重点,是突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关键。二、 "查办案件”一一必须弄懂渎职侵权犯罪的区别(一)渎职侵权犯罪表现形式不同。一是渎职犯罪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行为非常隐秘,外人很难发现,即使被人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渎职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而“侵权”案件一般有比较直接的被害人。三是确定渎职案件和"侵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有所区别。渎职案件除了要确定该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文之外,还要首先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是渎职案件一般有“原案”,“侵权”案件一般没有“原案”。所谓“原案”是指与作为侦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密切相关的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或在特殊情况下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处理的案件。而“侵权”案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一般不存在“原案”的问题。(二)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犯罪不同。一是主观方面,渎职案件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而“侵权”案件只能由故意构成。二是客观方面,“侵权”案件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而渎职案件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三是主体方面,虽然渎职案件、“侵权”的主体都可以笼统地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各自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四是客体方面,渎职案件与“侵权”案件都侵犯了一个共同的客体一一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但是,渎职案件和“侵权”案件侵犯的直接客体却并不同。三、“查办案件”一一必须查找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一)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体过窄。一是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的某些法律条文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实际,与实际发案特点不符,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类犯罪的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二) 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偏轻。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偏轻。渎职犯罪的三十四个罪名中,情节一般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也有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高刑为七年,如果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乃至特别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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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