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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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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doc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一、撤销权概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具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且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Z间订立的合同,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撤销权制度设立的冃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作为制度,撤销权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而债务人的切实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表现。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业道德,并使合同关系产生应有的拘束力,交易的秩序才能形成。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中不存在债和合同的保全制度。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债的撤销权制度,导致在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保全其债权,这对债权人是极为不利的。我国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首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从而填补了长期以来在债的保全制度规定方面的空白。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节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及改进措施我国《合同法》关于的规定,从制度上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弥补了现行民事立法的不足,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规定虽然确立了撤销权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Z处。1、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调整范閑的划分不合理。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同属于债的保全,都是为了保全或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两者也有不同Z处。第一、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债权,此方式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以处分现有财产的方式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第二、两者的构成不同。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行使;而撤销权则不要求履行期的届满。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是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债权期限届满,则有可能无法补救。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冃的在于使保全将来的债务履行并非请求履行,仅应注重清偿能力Z有无而不必问是否已届清偿期。故未届清偿期Z债权,具债权亦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为多人的场合,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该共同担保无论债权的清偿期是否届满,都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在无资力的债务人处分其责任财产时,清偿期未届满与已届满时债权所受的损害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所以,债权人在债权清偿期未届满时仍可行使撤销权。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能因个别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或撤销权而取得优先权。在法理上,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丁债务人,债权人只是通过维护债务人责任财产而间接保障了口身的债权。因此,次债务人仅有向债务人给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迟延受理,可由债权人代位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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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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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