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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学分登记细则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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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为促进和规范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甘教师〔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及学分要求(一)登记对象凡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中小学、职业学校、活动中心在职教师(含教辅人员),均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培训学分登记考核管理。、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每一周期内必须完成不少于30学分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另须完成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2015年(-)。今年10月底前完成2011-2013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以后每年1--2月为县教育局学分登记审核时间。二、学分认定项目及计算办法教师参加了国家、省、市、县、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培训单位提供的学时证明为认定依据。(一)参加校本研训学分认定办法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活动,学校凭活动方案、主讲人讲稿、参训者学****笔记、考勤记录,开具证明,1小时计1学时。主讲人一次计一学分,参训者每3学时计1学分。片区形式的培训1学时计1学分。参加校内教研活动:承担公开课者,学校凭教师教学设计、教学反思、考勤记录开具证明,一次计1学分;参与教师,学校凭听课记录、研讨发言稿、考勤记录开具证明,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二)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参加与教学专业对口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凭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1学时计1学分。5年不超过30学分。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年度最高不超过40学分。(五)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完成网络培训学****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六)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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