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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关于遗嘱的那些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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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惹争议法院认定合法有效阿光系老郑之孙、于兰之子、小耀之父。1993年,老郑在去世前办理了公证遗嘱,指定由阿光继承其名下位于厦门市镇海路的房产。2002年,阿光与小耀之母素玉经法院调解离婚,素玉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2011年阿光去世。素玉认为阿光取得上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50%的产权,小耀作为阿光之子,也有权和于兰一起继承阿光生前享有的该房产的份额。多次协商未果后,素玉和小耀用一纸诉状将于兰告上法庭。于兰应诉后,向法院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载明由于兰一人继承上述房产。该遗嘱下方落款处签有“阿光”的姓名,同时载明该遗嘱系阿光本人通过电脑打印并亲笔签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于兰同时主张,素玉在2002年离婚时已自愿放弃了一切财产权利,故讼争房产应属阿光的个人财产,根据阿光的遗嘱,该房产由其一人取得,他人无权干涉。庭审阶段,围绕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各方发生激烈争论。素玉和小耀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本案的遗嘱并非阿光亲笔书写,故不属于法定的自书遗嘱,且该遗嘱的签名是否出自阿光本人之手亦不能确定,故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于兰则认为,在制定继承法时,电脑的使用尚不普遍,故法律对于打印遗嘱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本案的遗嘱系阿光本人打印并签名,应属自书遗嘱的范畴。法院认为,素玉和小耀虽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遗嘱签名的真实性,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阿光在生前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应认定为真实的遗嘱。根据遗嘱的记叙,该遗嘱系先手书再通过电脑打字输出,最后签名而形成,阿光本人亦已在打印件中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具有本人亲笔书写的特征,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全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遗嘱,最终法院驳回了素玉和小耀的全部诉求。■法官说法真实的“打印遗嘱”等同自书遗嘱效力本案承办法官张南日在接受采访时分析,遗嘱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以实现,如果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而忽略了条文背后蕴含的意义,无异于舍本逐末。尤其是,继承法颁布的时候,电脑应用尚未普及,如今电子技术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人们日益****惯于用电脑撰写和保存邮件、日记、文稿等文字材料,一味把打印遗嘱拒之门外或者迟迟不给予其正式“身份”其实并不可取。电脑和钢笔、圆珠笔一样,都是书写的工具,如果认为本人用电脑打字完成且签名的文稿不是亲笔书写,不仅有悖于事实,也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司法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采用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通过其他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打印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当于自书遗嘱的效力。遗嘱析产越俎代庖异父兄妹对簿公堂淑娟和王顺育有一女阿芳,淑娟和马飞育有二子马明和马亮。1993年,王顺根据其所在单位房改房的政策,%的份额。1998年6月,淑娟去世。8月,%的产权,1999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登记为王顺。王顺于2006年立下一份遗嘱,载明其名下中山路的房产由女儿阿芳一人继承,别人无权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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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