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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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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第二章计核程序第六条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走私案件的名称; (二)走私方式;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五)查获的时间、地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 (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 (五)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对于上述所列的单据、材料,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八条海关计核部门接到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的单证、材料时,应当认真审核,对于填制不清楚或者随附的单证或者材料有遗漏的,可以要求送核单位补充。第九条海关计核部门在计核过程中,需要送核单位进行以下工作的,送核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取样; (二)提供与计核工作有关的帐册、文件等资料; (三)提留货样送海关化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或者国家授权的专业部门,出具品名、成分、用途、质量、等级、新旧程度、价值等项的鉴定结论报告; (四)委托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等单位出具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的评估资料; (五)需要送核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第十条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第十一条《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核事项; (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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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