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2010年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文件汇编财务处二零一零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7第二部分项目管理规定 45一、综合管理规定 4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45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46北京市市级教育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532010年度市级教育单位部门预算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 562010年教育项目分类 63北京市教育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 66二、分类项目管理办法 70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70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76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8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 87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94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规定 98一、政府采购规定 98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98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00北京市2010年市级协议采购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104二、会议费 106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106北京市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 111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规定 14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14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45第五部分差旅规定 155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155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158有关问题解答 158第六部分结余资金管理 166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66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71关于加强市级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的意见 176第七部分绩效考评规定 177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177北京市事业单位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186第八部分车辆管理规定 189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189车辆维修卡办理、存款主要流程 199上缴车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00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审核表 201第一部分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第21号主席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