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第十一条第二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3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限期改正,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未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400元以上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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