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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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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仅适用于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含的合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符合该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而《汉堡规则》首次在海运领域引入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汉堡规则》规定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3)在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义务。《威斯比规则》也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不同。然而《汉堡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的具体义务。《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规则原则采用了“推定过失原则”,但对于火灾造成的货损实行的是“一般过失责任制”,对于活动物的货损赔偿责任,实行的则是“无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且也没有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而《维斯比规则》则规定,放弃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而改用法郎作为货币单位,,俗称金法郎;采用“双轨制”,同时以货物的包件数或单位数和货物的毛重来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限制,取两者中较高者作为承运人的赔偿限制;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者每公斤货物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增加“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承运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规定,如经证明,损害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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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