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金泰地产党发〔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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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泰地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泰地产及权属单位管理的各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3>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违规进行投资;
(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
(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京煤集团及金泰地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
(五)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领导1>人员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另有规定或企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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