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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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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2014 拟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地位和知名度, 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创造利润,对在科技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的范围(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一般定在每年的3 -4 月份和 9-10 月份进行。第四条科研奖励经费来源: 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府奖励经费列支, 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 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第二章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第五条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 公司总裁( 或其指定人员) 以及财务主管审核通过。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 100 万元之内, 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 10% 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 25% 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 50% 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 剩余的 25% 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第六条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 100 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 10% 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 20% 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 40% 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 由课题负责人分配, 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 20% 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 剩余的 20% 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第七条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 100 万元之上, 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 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 即项目经费 100 万元以下部分仍为 10% ,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5% 提取, 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 40% 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 40% 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 20% 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第八条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 100 万元之上, 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 20% 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 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 项目奖励总数的 40% 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 由课题负责人分配, 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 20% 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 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 剩余的 20% 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第九条如果科研项目是一次性奖励,同时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 则奖励款中, 20% 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 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 40% 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 由课题负责人分配, 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 20% 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 剩余的 20% 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第十条每年年终,由公司组织评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奖项目和个人,奖金由公共奖金池提供。第十一条对于各阶段负责人的奖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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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