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仓储保管合同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j 数量、质量、包装 1 .货物品名: 2 .品种规格: 3 .数量: 4 .质量: 5 .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 1 .保管方的责任(1) 在货物保管期间, 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2)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 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 应按合向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4)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货物, 不能按期发货, 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5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 2 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5) 其它约定贲任 2 .存货方的责任(1)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 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 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 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 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 或按双方协议办。(2)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筹髓嘛货物, 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否则造成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 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4)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5)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 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6)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 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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