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劳动人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第1613页-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制度及其待遇2005年01月01日00:00:00 为便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批和享受各类假期,现将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如下: 一、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情况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270号令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1949年政务院颁布的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节假日制度规定如下: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三)少数民族****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惯,规定放假日期。(四)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年休假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从1952年起,我国就制定了年休假制度。现行的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3、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5、当年产假90天的; 6、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新起点
  • 文件大小130 KB
  • 时间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