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消灭》.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原文地址:akaoshi/ziliao/:地役权的消灭2016-02-2912:01 来源: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 分享到:司法考试复****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消灭。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中投入更大精力。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016年司法考试复****资料有很多,这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想要掌握更多知识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要有一定的韧性坚持下去,预祝今年参考的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水平!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消灭》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jiong623147
  • 文件大小42 KB
  • 时间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