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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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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人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欠条所反映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二、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三、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四、由付款方在供货方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字证明一个什么法律关系。一、本案欠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与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欠条,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买卖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而本案中的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买卖板材过程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产生欠条的原因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板材买卖合同,基于欠条产生的还款行为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其合同标的物是板材货物。而民间借贷合同中欠条所反映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其用途是为了解决生活和生产中所需资金,其合同标的物是货币。本案中欠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无疑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二、关于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诉讼时效证明责任问题。被反诉人主张反诉人欠条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被反诉人主张反诉人持有的欠条债权因诉讼时效消灭而丧失胜诉权,应就该时效消灭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被反诉人认为,反诉人提交的欠条证据的落款时间明确指向2008年元月6日,上述时间点是反诉人向被反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反诉人知道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违约时间,2008年元月6日是反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此时,被反诉人已经初步证明反诉人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8年元月6日。2008年元月6日之后的两年里,反诉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就该时效中断的事由、具体时间负担证明责任。承担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发生过中断事实证明责任的反诉人在没有证据并且其所主张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仍然真伪难辩时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反诉人应该对自己主张的反诉前2年内向被反诉人主张过权利的事实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三、关于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前段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虽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依客观上之情事,有理由认定其能够知道权利被侵害,只是其因主观上的疏忽而未知情。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所写欠条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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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