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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