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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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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与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人员。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照射职业分类见附件一。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与存在未被豁免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符合本办法与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第二章从业条件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与有关法律知识;(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与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与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第七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与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天。第八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九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与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与考核。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概况及时记录在各自《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条从事受到未被豁免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应当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应职业健康标准。第十一条存在未被豁免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放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应当包括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内容。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二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排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第十三条航空空勤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应当按照宇宙辐射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豁免水平氡照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具备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空气辐射监测,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结果与受照时间、地点资料估算劳动者个人剂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有条件单位应安排劳动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第十五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常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资料。第十六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结果;(二)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剂量与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资料;(三)应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剂量与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记录、调查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个人监测结果及时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核设施、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八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第十九条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收取个人剂量计后1个监测周期内送达被监测者所在单位;(二)发现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个人剂量达到或超过调查水平时,及时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其查明原因,必要时通告卫生监督部门,并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现场调查工作场所剂量;(三)每年9月31日前将本年度监测个人剂量数据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四)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质量控制、比对与技术培训。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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