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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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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   告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与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2001《汽车与挂车类型术语与定义》(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动力控制与驱动方面先进技术,形成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与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与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与生产技术成熟,国家与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产品。   第六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与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专项技术条件与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产品采取不同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区域、范围、期限与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区域、范围、期限与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销售产品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生产能力与条件。(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能力。(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与售后服务能力。(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零部件采购体系。(八)所生产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专项技术条件与检验规范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常规汽车相同类别产品,下同)。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产品经工业与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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