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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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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及本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定及,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广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与拆除等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水利建设工程活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不替代与免除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主要依据有:(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与部门规章;(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等;(三)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四)经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等。第五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督促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行为。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设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或对原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整合、加强后,设置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未设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相应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监督机构指导。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满足工作需要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二)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交通、通讯、仪器设备等;(三)具有健全规章制度;(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经费来源。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要坚持原则、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二)要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三)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并按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培训并通过考核。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聘用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得聘用与被监督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人员。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十一条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第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培训,并负责对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初审或认证工作。第十三条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二)对本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实施省属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四)参与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组织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交流。第十四条地市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条例等;(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三)参与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指导下一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协助与配合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五)组织交流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定期向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六)及时向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重大问题及重大安全事故。;(七)完成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交办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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