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庆市《消防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给予指导。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编制城镇消防总体规划,并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四)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建筑消防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六)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组织消防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七)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指挥火灾扑救和参加其他抢险救援; (十)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派出机构对当地居民、村民防火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开展防火知识宣传,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灭火灾的能力; (七)当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职工疏散危困群众,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防火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九条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二)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改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应设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单位和场所。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组建单位应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和组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报请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以及乡、村,可以建立由职工或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火警调动和灭火指

重庆市《消防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anshenglu2
  • 文件大小31 KB
  • 时间202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