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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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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1号《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新雄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与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与处理意见。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与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第六条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较大事故。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电监会认为必要,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知识与专长,与所调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与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有关资料、材料。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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