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急救中心;(四)疗养院、护理院;(五)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六)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七)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五条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三)中医馆;(四)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五)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二)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三)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四)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五)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六)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八条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第二章首次执业登记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五)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六)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七)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八)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九)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十)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十一)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十二)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十三)申请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还应当提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二)医疗机构负责人;(三)诊疗科目;(四)经营性质;(五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 文件大小28 KB
  • 时间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