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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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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第1条本法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三规定制定之。第2条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以下简称本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空中勤务制度之规划、协调及执行。二、空中勤务之研究发展。三、空中勤务航务、机务、后勤补给之规划及执行。四、空中勤务训练之规划及执行。五、支援各种天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灾害抢救之空中救灾。六、支援山难搜寻、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难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难。七、支援紧急医疗之空中救护转诊、器官移植等空中救护。八、支援灾情观测、重大紧急犯罪空监追缉、海洋(岸)空侦巡护、交通空巡通报、环境污染调查、国土综合规划空勘航摄等空中观测侦巡。九、支援救(勘)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等空中运输。十、空中救灾、救难及其他相关之演****训练。十一、其他有关空中支援勤务。第3条本队置总队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总队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第4条本队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第5条本队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第6条本法施行后随同业务移拨之人员,其经原任机关所请办之特种考试及格,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所定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以原请办考试之机关与所属机关及本队之职务为限。第7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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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