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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证据规定解读-顾永忠.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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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页脚.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背景及意义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一)关于“一般规定”(第 1条—第5 条) 第1 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采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本条对办理死刑案件(也包括其他刑事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提出了总体上的质量标准: (1 )严格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办案依据);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要求); (3 )程序合法(诉讼程序要求); (4 )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要求) 第2 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本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其要点是: (1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注:此处指有罪的案件事实,须有证据,非指无罪的案件。(2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有证明力); (3 )只有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查证属实(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注:“证据”与“定案根据”的联系与区别。第3 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权威解释认为本条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其要点是: (1 )公、检、法三机关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必须全面、客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 )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认定证据,要受到相应的制裁。第4 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本条确立了证据质证原则(也称: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 ,其要点是: (1 )任何证据须经法庭调查程序进行质证; (3 )只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5 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页眉. .页脚.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本条第 1 款、第 2 款明确了作为定罪证明标准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和外延,其要点是: (1) (一)和(四)是对“证据充分”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外延; (2) (二)、(三)、(五)是对“证据确实”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内涵。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本条第 3 款明确了死刑案件定罪科刑证明标准所要求的证明对象, 实际上是回应第 2款(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指出死刑案件应当证明哪些案件事实, 其中(一)至(五) 都是定罪事实,(六)和(七) 是量刑事实。(二)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第 6条-第 31 条) 1 .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 6条—第 10 条) 第6条—第 10 条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作出了以下规定: (1) 要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或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 审查方式:辨认、核实、鉴定、其他----- 审查后的认定处理(第 8条): · 经审查系原物、原件或与原物、原件相符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 经审查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不相符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 )要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审查的内容: .页眉. .页脚. · 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有证明物证、书证或物证、书证照片、录像、副本、复制品(件)等来源的相关笔录、清单、说明等· 审查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笔录、清单、说明等文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审查后的认定处理(第 9条): · 经审查,应附有而实际未附有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相关笔录、清单,所涉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经审查,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 经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物证、书证可以采用; · 经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 )要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4 )要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现场发现的指纹、毛发、体液与被告人有无关系?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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