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到两税法11091207租庸调制度租调制到租庸调制: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且税负沉重)隋唐时期,,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含代役税,后者则无代役税唐租庸调制与隋的不同在于“庸”的制度化强调: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唐租庸调制度背景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为庸(也加“输庸代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六品以上,六品及以下)租庸调的意义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国富民强。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租庸调消失的背景:租庸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按丁纳税。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租庸调的经济基础)。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失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均田制破坏)。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乱)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两税法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两税法主要内容:,保留户税和地税。,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来源)(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两税法进步之处(不同及意义)→以财产为依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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