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2008-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 2009 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以2008 年为基年, 2008 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 2009 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 银行( 信用社) 、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二)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 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 9 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 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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