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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律师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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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代理合作协议甲方(委托方):地址:乙方(承接方):地址:本合同术语解释:1)该项目:指(现定名)。2)营销代理服务费:指甲方付给乙方的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佣金。3)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商品房首期房款的客户。4)买卖合同:指《商品房买卖合同》。5)销售总额:客户购买房款及附属物的总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就甲方投资开发的项目的策划及营销代理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名称及地址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省县,可售面积约万㎡。第二条委托内容及时间1、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负责建设于本协议第一条列明项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案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业务。2、自本协议签订日至销售率达到项目总房源总量的90%。每次推盘前由甲乙双方确定当期销售任务。第三条代理底价委托代理的详细房源及分户底价表以附件为准,对外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底价另行确定。第四条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费1、乙方营销策划服务费按照月费收取,费用为万元/月2、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策划服务费2万元(诚意金),整。(此费用在乙方首月营销策划服务费中扣除)。3、营销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开盘前甲乙双方确定销售均价,并按该均价制定分户销售价,按该价格售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按销售总款的2%提取。如在实际销售中乙方在开盘后2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30%%提取;4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50%则乙方按销售总款的3%提取;6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70%%提取;8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90%则乙方按销售总款的4%提取;4、营销代理服务费的付款办法:甲方在乙方每个工作月后的5日内支付乙方上月营销策划服务月费。乙方按该项目销售总款的固定比例(第四条第3小条所列营销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计提。甲乙双方同意凡收取首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视为该套房屋完成销售,并按实际到款额结算营销代理服务费。3)甲方应以现金或转帐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营销代理服务费。4)若因甲方关系或团购等原因,致使成交价格低于附件中销售价格,则乙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总款的2%提取;5)自该项目正式开盘销售至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在每月7日前支付乙方上月营销代理费。第五条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一)、乙方1、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为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完成营销企划工作。2、配合甲方与各设计部门进行沟通,从市场经营的角度提出各项产品设计方面的有关建议。3、负责销售管理及客户网络管理工作,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销售目标。4、按策划案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完成开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甲方审定、确认后予以实施。5、提供各类创作项工作,包括电视、电台广告创意、各类宣传物料、平面广告的文案及设计(项目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报纸杂志广告等)和软性文章的编写工作,及时报甲方审查。6、负责项目房源控制与购房人洽谈、封房、定金收取(定金由甲方指定财务人员收取),并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催交房款。7、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推广策略、促销策略、销售策略。8、组建项目小组操作该项目,并负责管理、培训、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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