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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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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第四条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市直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第六条对应邀来我市的外宾,市直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第七条市直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三)市直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第十一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第十二条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三)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市直单位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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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