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税率(税额)
计税单位
范围
说明
一、烟
45%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
40%
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折算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甲类卷烟从1994年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0%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25%
15%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240元
吨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220元
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已改动
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及其他护肤护发品。
从1994年1月1日起香皂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六、鞭炮、焰火
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增值税税率表
税目
税率
范围
说明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
13%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续表
税目
税率
范围
说明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鲜奶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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