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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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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7 年3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89号发布)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木要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 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驻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防火责任制,承担当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森林防火由经营管理者负责。第五条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防林防火责任制。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应建立扑火队,乡、村和驻林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义务扑火队,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一级火险区的县应建立专业扑火队,二、三级火险区的县应建立专业、半专业或义务扑火队。扑火队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扑火队应充实人员,配备机具,开展灭火训练,与当地公安消防队及其他扑火组织配合, 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应积极参与扑救工作。专业扑火队可以兴办生产基地,开办多种经营,逐步实现生产自给。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八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 1月1日至 5月31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二条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必须有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林区的住宅、厂房、行人休息站周围,必须开辟十米以上宽的防火带。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火情。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专用的车辆、电台、器材和其它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得挪作它作。第十七条在充分利用自然阻隔带的基础上,成片的针叶林区应当营造抗火性能强、以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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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