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字〔 2008 〕 16号签发人:郑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和部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重要意义阳光检务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检察执法的随意性,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首先是扩大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提供广泛渠道,不断扩大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活力。(二)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 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必须将检察权的行使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这不仅可以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而且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活动的重大举措。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目标,对我省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在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思路、新办法的同时, 也要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本身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大胆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有关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监督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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