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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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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 2009 〕 129 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 200 9 年 1月 1 日起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 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 2009 〕 21 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第四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 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第六条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 1 寸)近照 3张, 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村〈居〉委会) 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一) 初审。村(居) 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对符合条件的, 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后, 报送镇(乡、街道) 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二) 审核。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 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 10 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三) 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 确认工作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 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 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 由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四) 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 应在村(居) 委会向群众公示 5 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由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五) 告知。镇(乡、街道) 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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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cuzhr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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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