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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采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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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采信汤佩芳一、案情简介: 原告 A 公司,法定代表人 B ;被告 C。原告 A 是由被告 C 与他人合股开办的企业。 2002 年 10月,原告 A 以被告 C 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 137000 元购买了中华 SY7200 轿车一辆, 总车价为 171800 元, 同时由被告 C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 确定被告 C 为该车辆抵押人, 该保险公司为抵押权人。原告 A 购买该车后,该车主要由原告 A 的法定代表人 B 使用。 200 3 年 5月 20 日,原告 A 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并作出《股东决议》,决定自当日起原告 A 正式停业清算;经全体股东确认,截至当日,原告A 评估后的全部资产为人民币 200000 元,其中实物资产 10500 0 元,用以充抵员工工资及其它负债, 原告 A 总负债额为 300000 元。同年5月 27 日及 6月9日, 被告 C 曾分别到派出所报案, 称其名下的中华轿车丢失, 派出所民警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故未作进一步处理。原告 A 的法定代表人 B 和被告 C与6月9 日共同协商后立下" 字据", 双方确认: 将车辆放到指定的停车场; 双方各加一把保险锁, 任何一方都必须在双方各持身份证同时前往办理手续后方能取车。此后被告 C 未经法定代表人 B 同意自行取走轿车。为证明轿车的归属问题,被告 C 提供了《关于中华轿车的处置决定》, 内容为: " 本研究所以股东 C 先生名义持有的中华轿车, 为本所出资首期款 34, 800 元、税费 23, 元、并以 C 先生名义向银行借款 137 , 000 元购买。本所已返还购车款合计 12, 元, 尚欠 124, 元。因本所拟停止营业,经与 C 先生协商,决定对该轿车作出如下处置: 1 、本所购买该轿车已支出的款项 46, 7 元, 作抵偿截至 200 3年5月19 日本所向C 先生借款的余额 44,80 5元, 该两款项即互作抵销, 本所不再要求 C 先生补偿的差额及相关税费。 2、从即日起,本所购车首期支出及按月所还款项,视为 C 先生支付, 该轿车所有权完全归属 C 先生个人所有,本所与该轿车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尚欠银行的购车借款余额由 C 先生负责清还。" ,落款 2 日期是 2003 年 5月 19 日,日期上面空白处盖有" 广州亚美社会经济研究所" 字样印章。原告 A 提供录音光盘和根据该录音整理出来的文字档案,用以证明《关于中华轿车的处置决定》是被告 C 伪造的,被告 C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在该文件上加盖了原告 A 的公章。经质证,被告 C 认为该录音材料使用数码方式录制,可随意编辑,且录音未经其同意,也听不清楚所述内容, 仅能靠猜测听出部分意思, 故对录音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此外,从 2003 年6 月起, 争议车辆的月供车款实际由被告 C向银行支付。庭审中,原告 A 确认其公章并非由被告 C 保管、持有。现原告 A 起诉被告 C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C 将上述车辆及行驶证、购车发票、与销售商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返还给原告 A ;赔偿原告 A 车辆损失 元; 承担该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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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