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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案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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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 2006 年4月 20 日, A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A 公司) 大同分公司与 B 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B 公司) 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 1、B 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 M 工程项目, 承包劳务费合同价采用综合闭口包干。2、本合同定于 2006 年4月 20 日开工;于 2006 年 10月 20 日竣工。 3 、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 22009318 元, 最终结算价为 A 公司向建设方的决算总价(B 公司参与结算), 其中 B 公司按合同决算总价的 %( 含税) 上缴 A 公司。 4 、本工程以 A 公司向建设方决算总价为依据, A 公司在审定 B 公司结算书后 28 日内按照结算额的 90% 支付 B 公司结算款, 剩余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保修金。 2006 年 11 月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此后,B 公司多次催促 A 公司及时结算工程款, 但A 公司根本没有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双方矛盾激化。 2007 年 12 月,由于 A 公司未支付 B 公司工程款,导致 B 公司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遂引发农民工多次围堵 A 公司项目部事件。迫于压力, 2008 年1月 29 日, A 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确认 2008 年1月 31 日先行一次性支付给 B公司 155 万元,其他问题在 2008 年春节后协商解决。然而 A 公司在支付 155 万元后,对于 B公司会谈协商的要求不予理睬,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二、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2008 年4月 28 日,迫于 B 公司农民工持续不断讨薪的压力, A 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应支付 B 公司的剩余劳务费和辅料款为人民币 元。 2008 年5月 12 日,针对 A 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 B 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 A 公司还应支付 B 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 3556275 元。理由是: 1、 2007 年2 月, A 公司、 B 公司、工程建设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四方进行结算, 共同确认楼本体的工程结算价为 26773616 元。2、 A 公司给 B 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共同确认应支付 B 公司工期奖、停电补偿、看场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对于 B 公司的反请求, A 公司辩称: B 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劳务施工方,本案合同为劳务合同,因此 A 公司只能向 B 公司结算和支付劳务费,而不能包括材料费等费用; 另外还辩称 B 公司出具的盖有 A 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系B 公司伪造,此《承诺书》不能作为双方劳务费结算的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1 、本案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根据其关于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条款来看,超出了劳务合同的范畴, B 公司承担的不仅仅是劳务施工内容, A公司的主张违背合同约定,双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和付款。 2 、本案 B 公司出具的盖有 A 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明确了“无论 A 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格为多少,A 公司与B 公司关于楼本体的结算价格均为 26773616 元”,这一描述改变了本案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的约定。A 公司对 B 公司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有质疑, 但其未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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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