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第六章 担保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六章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1995 年 6月 30日通过,自 1995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2000 年 9月 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3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2月 13日起施行。*目的及适用: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案例分析: 泸县卫生局职工熊某因购房所需,于 2007 年与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其所在的机关作担保人,借款 5万元,并于同年在泸县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熊某共偿还借款 15205 元。同年 6月,熊某又将该房转卖与第三人杨某,未办过户手续。 2008 年,熊某病故。熊某病故后,因借款未还清, 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将熊某的妻子陈某和儿子以及泸县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还款(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时熊某之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审理中,担保人泸县卫生局主张其为国家机关,不具有担保资格,其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担责。答: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被告泸县卫生局的确不具有担保资格,因此熊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其担保的内容无效。案例分析:徐某承包 A建筑公司的脚手架工程,在承包期间,徐某与 B公司、 A建筑公司下属的河济项目部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约定徐某向 B公司租用建筑周转材料。合同签订后,河济项目部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为徐某提供保证连带保证担保。租赁期限届满后,徐某欠原告租金等各项费用总计 24 万元, B 公司索要无果,遂将徐某和 A 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租金, A 建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 *本案中,虽然河济项目部以担保方名义在合同上盖章为徐某提供担保,但作为 A建筑公司为承建工程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河济项目部欠缺保证主体资格,担保行为也未得到 A建筑公司的授权,所以河济项目部提供的担保应属无效。* 《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合同因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欠缺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虽不再履行,但如果保证人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后,河济项目部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不再是保证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河济项目部对外提供无效担保的民事责任最终还是由 A建筑公司承担案例分析: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 30 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 10万元) ,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 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

第六章 担保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zgs35866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