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州(地,市),县(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三)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经营者查询,,,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雇佣,指使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或者服务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说明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三)以不合格商品或者国家,省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四)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商品;(五)利用明码标价或者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样品,标准不一致;(七)伪造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的产地,名优标志,冒用他人名称,地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以及不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厂名和标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八)销售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变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或者销售未经法定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伪造,变造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十)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十一)使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计量,计价器具;(十二),,,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写作网数量,安全,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即使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危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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