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 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 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与各项制度,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二章政治权利保障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障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七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并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十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性条件或者对女性提高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有困难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帮助。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根据女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 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女性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将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教育。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
【妇女】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