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转快讯:天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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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快讯:天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规定
天津市根据《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天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标准及其他实施细则,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军转干部参考。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天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三、退役金发放其他主要事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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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