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消防法》是对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进行了修订。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消防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了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同时认真总结1998年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根据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适时对1998年消防法进行修订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新《消防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重大作用。.一、公司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总体上还是处于可控状态,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方面:(一)违章动火:1、不经审批,随意动火;2、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动火;3、动火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形同虚设(根本不在现场或是动火人本身等);4、不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电缆、木材、油桶等,甚至在木工间、油库旁边);5、不配灭火机等灭火器材;6、输气管保护层开裂、不用规定的夹具;7、氧气、乙炔压力表损坏;8、个别工地还发现乙炔瓶不装回火装置。.(二)气瓶储存1、氧气乙炔库内存放杂物,甚至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2、氧气乙炔瓶混放;3、氧气乙炔库不上锁;4、保管人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甚至无专人管理;5、氧气乙炔库无禁烟(禁火)警示牌、无灭火器材;6、氧气乙炔库贴近民房或者生活区。(应当周围有20米以上的安全空间).(三)宿舍管理1、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饭菜;2、手机电板随意充电(放在床上等),无人看管(其他电瓶);3、乱接电线,乱拉拖线板,一板多接,接了又接;4、乱扔烟头(在床上吸烟),还有在施工现场吸游烟;5、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二、新《消防法》实施2008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号主席令,新《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确定了①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明确了责任主体;②明确了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③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④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检查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制度;⑤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减少了处罚的前置条件,而且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最高可达30万元等。.(一)责任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单位全面负责: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主要消防安全职责有: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志愿消防队以及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案;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二)明确了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主要强调了: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必须办理事“报送审核、竣工验收”手续。3、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抽查。4、应当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施工。应当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对搭建临时建筑物,上海市消防条例(尚在施行)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三)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检查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现火险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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