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财政局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受理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或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根据《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要求复核并提交书面意见。一般应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人与被检查人员或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结束后半年内,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并提交相应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由财政检查机关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专项检查结束后,整理装订检查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留存备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以经领导审定的意见为依据,并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制发。处罚决定书应抄送相关执法部门。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发布检查公告,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跟踪监督整理归档发布检查公告根据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建议,签报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的案件,依法移送其他机关或相关科室处理。处罚执行处罚告知处理决定制发处罚决定书资料复核资料受理、 办理结构:黔南州财政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此流程图适用于如下18种行政处罚事项: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薄或者登记会计帐薄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会计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的行为的处罚。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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