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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的应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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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的应用.doc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王官扬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中绝大部分为公诉案件,因此自诉案件并不为大多数人所关注,有关法律规范也较少,从而导致实践中制度供给不够,有关制度衔接不畅,给刑事自诉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很大障碍。下面通过一个侵占案例,谈谈笔者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一些思考。一、案件基本情况某驾驶员丙常在一钢材市场用自有货车从事钢材运输业务。甲、乙两公司均为该钢材市场里从事钢材经销业务的公司。某口,甲、乙两公司均委托丙分别将其钢材运输到各自的工地上,然而丙接受委托后,却私自将两公司的钢材运输到其他地方倒卖并逃匿。丙私自倒卖的钢材价值40余万元。甲、乙两公司得知后即1可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洵间了甲、乙两公司的业务人员以及丙所倒卖钢材的购买人等人员,认为丙涉嫌侵占,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遂不予立案侦查,要求甲、乙两公司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但法院以侵占不是刑事自诉案件为由搪塞,后又以侵占金额40余万元,系金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为公诉案件为由搪塞,在当事人告知侵占系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后,终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不予立案。数月后,甲、乙两公司自行将丙抓获,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以该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肯接收,只同意暂时扣留。甲、乙两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但法院以犯罪地非其管辖地为由不予立案,且不愿对丙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不愿采取强制措施,甲、乙两公司又不能日行关押丙,否则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然而乂不能放走丙,否则法院会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只有请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经当事人再三请求,公安机关最终同意先行羁押,但要求当事人尽快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公司在取得犯罪地系该法院管辖的证据后,再次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日诉,但法院又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受理,法院不能再受理为由,不予立案,称应先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并表示法院无义务到公安机关调取丙犯罪的证据。这样一来,甲、乙两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法院不愿对丙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对丙采取强制措施,则丙势必逃匿,从而下落不明,法院则可以此为由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对丙采取强制措施,则法院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才能立案,而公安机关一旦作出处理决定,因为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必然释放丙,丙被释放后必然逃匿,则法院仍可以丙下落不明为由不予立案。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妨碍了刑事自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之法院怠于担责,以种种理由对自诉案件不予立案,自诉人求助无门,被告人则逍遥法外,社会经济秩序被破坏,法律被践踏。笔者认为,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儿个方面。首先,告诉才处理的范围过宽。根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立法者之所以将某种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该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二是该犯罪性质、危害程度比较轻微,比如侮辱罪、诽谤罪以及侵占罪。而立法者规定告诉才处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如何确定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为判断标准。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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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