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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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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doc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来源:日期:2012-07-23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行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服务工作。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以及到农村任职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农民成员计算比例。鼓励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预期收益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一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是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八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相应资料C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第十一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信息,统一销售价格或者出借成员产品,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向本社成员分配盈余。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内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但不得对外吸纳储蓄、发放贷款。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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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