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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业务员为配偶投保不交保险费.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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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为配偶投保不交保险费,应如何定性?周某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1998年4月28日其领取加盖公司印章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填写了一张以自己为投保人、其丈夫郝某为被保险人、其子为受益人的养老还本保险单和一张“”的人身险保费收据(投保人收执联)。经调查,,财务科并未在业务留存联加盖收讫章。当时的具体情况是:该公司为方便员工开展业务而规定,业务员可以直接在公司领取加盖公章的空白保险单和带有公章的保费收据及其它空白投保单、明细表、保险证证书。同客户签订保险单后,业务员可以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开具一式四联的保险收据,投保人收执联由客户保留,业务员将保费收据联、业务留存联、财务记财联交财务科收款,财务科收款员收取保险费后,将财务记财联留下,并在业务留存联上加盖收讫章,后返还业务员,业务员再将盖有收讫章的业务留存联收据同客户投保单、保险单副本及附件一并交业务档案员存档。关于本案,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罪。问题一:你赞成上述哪一种意见?你的理由是什么?问题二:本例中周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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