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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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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doc《南京山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二0。0年五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山•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第三条南京市山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排水管理处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建设、计划、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利建设第五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市规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相对集中处理的原则。第七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IH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城市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O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统筹划定污泥处理用地和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性质。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的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散过渡。第十条的己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建有污水截流管(沟)的地区,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河道。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排水规划方案,属不变更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或规划条件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有关图纸资料抄送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变更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或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在巾规划部门审定前,应当先征求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承接城山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通过招投标承接相应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9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中报工程验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验线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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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