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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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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doc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尸外广告登记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发布的商业性广告;(二)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三)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市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规划、市政、公安、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O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七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及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 《营业执照》;(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三) 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置证;(五)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需要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口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二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形式、地点、时间发布。第十四条已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该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当事者进行清理或者告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发布及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九条户外广告未按登记的内容、形式、时间发布或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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